关于第19527519号“贴针灸砭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037号
申请人因第19527519号“贴针灸砭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商标经使用证明其具有显著特征,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于其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使用证明其具有显著特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是否对申请商标享有著作权,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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