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35377号“SU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32号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03日对第7635377号“S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03089号“S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76062号“S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是对申请人企业名称权的侵害。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和恶意抄袭、摹仿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嫌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
2、申请人的前身证据;
3、恶意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撤销裁定;
4、新闻媒体报道;
5、申请人企业荣誉;
6、申请人企业产品信息及企业信息;
7、申请人企业广告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申请人的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标识及使用商品上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争议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
2、被申请人签订的代理授权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坚持申请理由,并补充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产品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