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8404号“Fre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7 16: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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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68404号“Fre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826号
申请人因第21068404号“Fre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显著性极强,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4970号“FRE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55823号“fred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生产方式、原料及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文字“Freda”释义;2、申请人所获认证证书;3、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Freda”与引证商标一“FREDA”的字母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fredat”的字母组成与呼叫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配电箱(电)、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磁铁商品以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控制板(电)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亚军
姚旭祺
邵燕波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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