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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76291号“茗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7 16:51:12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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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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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76291号“茗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827号

   

  

申请人:天津市了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福星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76291号“茗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独特,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695515号“名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信息及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茗灸”与引证商标文字“名灸”的文字组成相近,呼叫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茶、中药成药、医用熏蒸制剂、艾卷、泥敷剂、消毒剂、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艾卷、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枕、医用保健袋、卫生内裤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灸”字为中医的一种治疗方法,其使用在药茶、中药成药、医用熏蒸制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亚军
姚旭祺
邵燕波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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