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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32731号“雅富堂YA FU 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7 16:48:44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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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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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32731号“雅富堂YA FU T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026号

   

  

申请人:浙江年年红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杭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32731号“雅富堂YA FU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原有“雅富堂”商标的变形。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08622号“富堂家具 富堂 futang 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易被识别为“雅”、“富堂”两部分,其中的“富堂”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富堂”文字构成相同,故两标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沙发、镜子(玻璃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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