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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25658号“冬水田 DONGSHUIT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7 16:22:44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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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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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25658号“冬水田 DONGSHUIT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839号

   

  

申请人:李恭芬
  委托代理人:重庆开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5658号“冬水田 DONGSHUI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344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442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资质证书;2、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指事物相同,在构图要素及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以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亚军
姚旭祺
邵燕波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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