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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05558号“Mzo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5-07 16: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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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05558号“Mzoll”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93号

   

  

申请人:黄焕鹏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楚彬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05日对第18005558号“Mzo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第8031209号“ZOGll”商标、第9656224号“中洁卫浴 ZOGll”商标、第15428651号“中洁厨卫 ZOGl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中洁”商标作为申请人极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并且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并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区域,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各引证商标注册信息;2、佛山市洁中洁陶瓷有限公司信用信息公示;3、“中洁”商标在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箱等上的使用;4、申请人官网页面摘要;5、申请人的发货单据;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6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9月29日申请注册,在“水管龙头”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在第11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系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管龙头;抽水马桶;水净化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抽水马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英文商标“Mzoll”,与引证商标一“ZOGll”、引证商标二、三英文部分“ZOGll”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设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含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Mzoll”其字母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其未明确损害其何种在先权利或抢先注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经审理,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高丽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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