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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89362号“芝麻开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7 16:25:01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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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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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89362号“芝麻开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784号

   

  

申请人:吉林省瑞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89362号“芝麻开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74467号“芝麻开门”商标、第3038363号“芝麻开门”商标、第5981367号“芝麻开花”商标、第9466466号“芝麻开门”商标、第15166320号“广联赛讯 AUTONET CC”商标、第14302803号图形商标、第16020080号“渝金所及图”商标、第456834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各自所在地、经营项目,各自品牌服务的性质、内容及享有的方式、对象等存在明显差别,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四、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五、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状态,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调制解调器、电视机”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电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其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芝麻开屏”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芝麻开门”、引证商标三文字“芝麻开花”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视机、摄影用屏、3D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考勤机、幻灯”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耳塞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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