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69093号“云供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6 15: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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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69093号“云供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616号
申请人因第20869093号“云供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取得了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云供销”含有“通过网络供应销售”的含义,整体缺乏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难以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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