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07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6 15: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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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807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89号
申请人因第208807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885922号“杨梅果 Redbayber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03357号“ICT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两侧脚踏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李钊
张博慈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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