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28454号“9朵金花 NINE GOLDEN FLOW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6 15: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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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28454号“9朵金花 NINE GOLDEN
FLOW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760号
申请人因第20428454号“9朵金花 NINE GOLDEN FLOW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622434号“九朵侗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获得了相关公众的认可和好评,具有一定知名度。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9朵金花”与引证商标文字“九朵侗花”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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