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62436号“華東印记服务East Railw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2 12: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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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62436号“華東印记服务East Railwa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899号
申请人因第20462436号“華東印记服务East Rail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365161号“华东医药”商标、第4566376号“华东五金城HDWJC及图”商标、第15471357号“华东(九江)国际汽车文化城”商标、第18595228号“华东建筑”商标、第7372382号“东华”商标、第9724461号“东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华东”,与引证商标五、六“东华”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第36类艺术品估价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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