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64782号“華東印记产品East Railw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2 12: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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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64782号“華東印记产品East Railwa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898号
申请人因第20464782号“華東印记产品East Rail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5482号“华东牌及图”商标、第7853195号“华东火锅设备”商标、第12563885号“华东”商标、第9665965号“新华东XHD及图”商标、第10092253号“东华”商标、第13680067号“华东科净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光门牌、手电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车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华东”,与引证商标五“东华”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光门牌、手电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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