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35395号“西洋XIY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2 12: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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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35395号“西洋XIY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900号
申请人因第20235395号“西洋XI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862451号“西洋XIYANG及图”商标、第1920091号“XIGANG及图”商标、第11791410号“自然香ZIRAN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龙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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