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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02898号“杭天科技HANGTIANKE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26 16:31:08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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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02898号“杭天科技HANGTIANKEJ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453号

   

  

申请人:李卫军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02898号“杭天科技HANGTIANKE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了第3379835号“杭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51054号“杭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101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519838号“神舟智光 SZ-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8529号“CAS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供暖装置、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放弃上述商品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供暖装置、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在供暖装置、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委仅就申请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空气调节设备、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加热装置、电暖器、消毒碗柜其余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空气调节设备、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加热装置、电暖器、消毒碗柜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引证商标四、五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空气调节设备、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加热装置、电暖器、消毒碗柜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电暖器、空气调节装置、烤箱、加热装置、消毒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李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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