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29598号“MAC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6 16: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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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29598号“MAC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159号
申请人因第20929598号“MAC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87272号“MA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MAC”系列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商标及申请人在CNN、纽约时报中文网、北京商报等各大网络媒体、报刊上的宣传报道;2、“百度百科”对申请人“Mac”系列电脑产品和“iOS”系统的介绍 ;3、申请人“MAC”、“OS”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4、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ACOS”与引证商标“MACO”首字母相同,拼写仅存在一个字母之差,故二者应被判为近似商标。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卫星传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商标在其他类别上已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赵辉
刘洲东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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