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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57119号“缆 360 LAN360.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26 16: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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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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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57119号“缆 360 LAN360.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117号

   

  

申请人:深圳市众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美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57119号“缆 360 LAN360.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27521号“缆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89319号“鑫科蓝 X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97728号“慈联 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27283号“兰陌 LAN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265464号“M 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62394号“E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520530号“L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253694号“LANCOM THE CABLING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247614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087134号“O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982800号“蓝锋 LAN DIG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027284号“兰陌 LAN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9226368号“M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7579476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531877号“1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7973447号“联贝 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999198号“LANNET 88.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2983002号“蓝锋 LAN DIG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9225817号“M 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7027287号“兰陌 LAN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062393号“E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0253970号“蓝宇设计 LAN DESIGN 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3528412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2、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但该驳回通知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三、引证商标十九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委驳回,但驳回复审决定均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五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均未丧失。
  我委认为,第9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缆”,与引证商标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360”,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九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九的所有人之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第3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360”,两者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十四的所有人之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第42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360”,两者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42类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九、十四、二十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检测、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第42类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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