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716215号“EVAD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4-25 15: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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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716215号“EVAD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33号
申请人于2016年01月25日对第15716215号“EVA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的第4332679号“EV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长期、大量、广泛使用,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构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申请人恳请认定引证商标为第9类“UPS不间断电源、逆变器(电)、稳压电源”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中国电源学会推荐函。
2、相关资质证书与荣誉证书。
3、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经济状况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4、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广告费专审计报告、《东莞黄页》与《电网技术》杂志摘页、参加展会相关材料。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2、引证商标由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冠以引证商标的UPS不间断电源相关商品已销往北京市、湖南省、重庆市、湖北省、四川省、内蒙古、甘肃省、广东省、河南省、陕西省、山东省、福建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黑龙江省等地区。
4、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通过《东莞黄页》、《电网技术》、SNEC第五届(2011)国际太阳能光伏大会暨(上海)展览会、2012年4月香港灯饰展、2013广州国际照明展、2014年俄罗斯国际照明贸易展览会、厦门国际机场灯箱广告等宣传方式等引证商标进行了宣传推广。
5、2007年12月,申请人的“数字化并联型交流智能电源系列”被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授予“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针对该焦点问题,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UPS不间断电源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静电工业设备、交流发电机、发电机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籍以知名的UPS不间断电源商品关联密切,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亚军
王继红
姚旭祺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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