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40421号“中燕臻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4 14: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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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40421号“中燕臻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85号
申请人因第20940421号“中燕臻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99396号“中燕ZHONG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54998号“中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体形态、整体含义、整体外观等均存在较大差异,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燕臻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中燕”、引证商标二“中燕”,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糖燕窝、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冰糖燕窝、食品用香料(含醚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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