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6469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4 14: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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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646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82号
申请人因第208646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151554号“绿谷农合LUGUNONG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图细节、呼叫和含义上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包装及微信平台上的产品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虾(活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活动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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