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94741号“菲立 Fel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4 14: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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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94741号“菲立 Fel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87号
申请人因第20994741号“菲立 Fel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252297号“Fe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呼叫发音、整体外观等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大量使用中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Felive”与引证商标“Feline”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几、沙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几、床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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