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30733号“多商网ECDUO.C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4 14: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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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30733号“多商网ECDUO.C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783号
申请人因第20630733号“多商网ECDUO.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69468号“商多网”商标、第744611号“多多”商标、第1397620号“多 好又多”商标、第1471408号“多多DODO及图”商标、第4253215号“多多及图”商标、第4896258号“多及图”商标、第9375537号“多及图”商标、第11337474号“多 多多缘A LOT EDGE及图”商标、第15608403号“多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另,引证商标一、四处于商标无效状态,不能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合同、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555期、第1551期、第1567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四、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多商网”、英文“ECDUO.CN”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八、九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多”,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误认为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已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八、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黄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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