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43893号“亿家亿客YJY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4 14: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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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43893号“亿家亿客YJY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90号
申请人因第20843893号“亿家亿客YJY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601749号“亿家客YJ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59388号“YIY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含义、呼叫发音、组成元素等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大量使用中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亿家亿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中文“亿家客”,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YJYK”与引证商标二“YIYK”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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