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168295号“塔卡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4 14:43:31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759
关于第17168295号“塔卡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732号
申请人因第17168295号“塔卡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8978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非专用化妆包;钥匙包;运动包;包;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商品经(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3928号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杨乐
梁炜
李娇娜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