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9404号“昂达投资ADDUPINVEST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1 19:34:51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340
关于第21069404号“昂达投资ADDUPINVESTMENT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664号
申请人因第21069404号“昂达投资ADDUP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30406号“Add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26329号“AD ARCHITECTURAL DIG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135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744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共存,故申请商标可以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注册决定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昂达投资”、字母“ADDUPINVESTMENT”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引证商标二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文字处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三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