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01781号“洗衣大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0 16: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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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01781号“洗衣大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38号
申请人因第20901781号“洗衣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功能和用途,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具备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央视系列形象大片邀请函、拍摄协议、广告片页面,网络媒体的宣传和报道,活动图片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洗衣大师”使用在肥皂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整体缺乏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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