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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49656号“默传 MOCH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20 15:36:03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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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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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49656号“默传 MOCH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693号

   

  

申请人:沈默
  委托代理人:武汉知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9656号“默传 MO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第二含义,且属于非常罕见的词汇,其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特定的联系,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相联系,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相关资料、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默传”为佛教语,以此作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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