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00573号“吴軍广丰炒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0 15: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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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00573号“吴軍广丰炒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696号
申请人因第20600573号“吴軍广丰炒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08166号“黄埠 廣豐 HUANGBU GUANG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36299号“广丰投资担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91376号“广丰苑饭店 GUANGFENGYUAN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82496号“没俩 羊肉粉 廣豐 MOLIANG MUTTON POW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同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已共存。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房屋租赁协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表现形式易使消费者理解为由“吴軍”和“广丰炒粉”两部分文字组成,其中“广丰炒粉”为其显著标识之一,该部分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标识之一的“黄埠 廣豐”文字、引证商标二显著标识之一的“广丰投资担保”文字、引证商标三显著标识之一的“广丰苑饭店”文字、引证商标四显著标识之一的“没俩 羊肉粉 廣豐”文字相比较,均含“广丰”文字,其含义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43类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43类养老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43类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43类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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