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883979号“麒匹狼QIPIL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4-20 1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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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883979号“麒匹狼QIPIL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770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0日对第12883979号“麒匹狼QIPIL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第933429号“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91483号“QIPIL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属于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为1995年05月22日,并于1997年0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由
依据申请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针对该焦点问题,我委认为,争议商标“麒匹狼QIPILANG”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汉字“七匹狼”、引证商标二“QIPILANG”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其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引证商标二尚未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亚军
姚旭祺
邵燕波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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