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315964号“狼图腾 不只是家串店 CLU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4-20 15:01:30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634
关于第13315964号“狼图腾 不只是家串店 CLUB”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771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0日对第13315964号“狼图腾 不只是家串店 CLU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448890号“狼图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属于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2、引证商标由
依据申请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针对该焦点问题,我委认为,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狼图腾”,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项目上共存尚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亚军
姚旭祺
邵燕波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