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61144号“JAYJUN VITA SN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6 09: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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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61144号“JAYJUN VITA SN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175号
申请人因第20261144号“JAYJUN VITA SN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JAYJUN”系列商标的真实所有人,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局引证的第17168304号“JAY JUN VITA S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在先异议申请书等。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依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两商标构成英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郭攀
尤丽丽
任航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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