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416689号“南北网 nanbei.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6 09: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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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416689号“南北网 nanbei.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176号
申请人因第15416689号“南北网 nanbei.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47424号“南北食品 NANBEISHI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93042号“南北食品 NANBEISHI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47623号“南北电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96344号“南北薬業 N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31426号“南北 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930197号“南北药行 NABER DRUG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引证商标六已被提无效宣告,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网页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经我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引证商标六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主要识别部分之中文,而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主要识别部分之中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未形成足以区分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能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郭攀
尤丽丽
任航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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