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995491号“AQUASCUTU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39号
申请人于2016年09月01日对第12995491号“AQUASCUTU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63966号“AQUASCUT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89257A号“AQUASCUT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完全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2、申请人的“AQUASCUTUM”商标和“雅格狮丹”商标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完全相同,且被申请人关联公司雅格狮丹.施普洛英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英文:AQUASCUTUM CIPULLO UK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的中英文商号与申请人的“AQUASCUTUM”、“雅格狮丹”商标完全相同,且上述关联公司还在中国注册了五件完整包含文字“AQUASCUTUM 雅格狮丹”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欺骗和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的不正当行为会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申请人在其产品和宣传品上突出使用“AQUASCUTUM”商标以及“雅格狮丹”商标的情况;
2、阿夸斯固吞有限公司发展历史的英文介绍;
3、阿夸斯固吞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英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和地区于报纸、杂志等媒体上所做的部分广告宣传材料;
4、申请人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申请注册清单及申请人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英国、韩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5、在中国开设的销售申请人商标产品的店面及专柜名录及店面、专柜照片;
6、冠以申请人商标的商品销售合同、发票;
7、阿夸斯固吞有限公司参加的时装发布会照片;
8、申请人及阿夸斯固吞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的杂志、报纸和大型商场宣传专辑上刊登的广告材料;
9、各地户外广告牌和灯箱照片、时装汇演照片及邀请卡、产品优惠卡、产品目录和宣传册、产品标签和包装照片;
10、由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1980-2003年期间,全国各地报纸对申请人“AQUASCUTUM”商标或“雅格狮丹”商标所作的报道查询结果清单及文章内容摘页;
11、国家图书馆商标信息检索报告;
12、“百度”、“谷歌”搜索结果截图;
13、新浪、搜狐、腾讯等网站对阿夸斯固吞有限公司、申请人及冠以申请商标之产品的报道和介绍;
14、冠以申请人商标的产品从香港销往中国内地的部分原产地证书;
15、中国公司与申请人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订货合同及发票;
16、申请人的维权行动相关文件和多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7、商评字[2015]第0000003029号《关于第10846021号“Aquasctum JUNI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8、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的商标清单以及广东国际商会关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报道、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英国企业登记信息;
19、第4392073号“雅格狮丹 AQUASCUTUM”商标的转让公告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提供的其对“AQUASCUTUM”商标的使用证据主要为“AQUASCUTUM”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中国已经达到驰名程度。申请人并未在中国销售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数器、验钞机等商品。故争议商标的使用未侵害申请人的利益。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AQUASCUTUM”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创作来源未做合理解释,其抄袭复制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毋庸置疑。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弘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07月30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6年05月09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数器、验钞机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20日。2016年02月29日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为广东弘基实业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10月31日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为广东弘基时尚生态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经续展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热卷发装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以及第九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数器、验钞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热卷发装置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申请人的“AQUASCUTUM”商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服装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未达到驰名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数器、验钞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藉以知名的服装商品分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差距较远,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类商品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关联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至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AQUASCUTUM”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仅涉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损害申请人的特定民事权益,不构成上述情形。并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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