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15557号“睿师育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88号
申请人因第21015557号“睿师育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睿师育人”并非汉语中的固定、常用词汇,其注册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并未形成对上述服务内容、质量等特点的直接描述。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睿师育人”构成。其中文字“睿师”易使消费者理解为“监督、督促能教授知识的人”,“育人”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教育、培养人才”。该文字注册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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