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26299号“COUNCIL FOR ECONOMIC EDUC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8 12: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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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26299号“COUNCIL FOR ECONOMIC
EDUC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407号
申请人因第20826299号“COUNCIL FOR ECONOMIC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公司官网首页;
2、维基百科关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网页;
3、申请人在美国及日本注册信息;
4、类似已注册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相关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和地域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及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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