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68374号“EXER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8 12: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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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68374号“EXERG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737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8374号“EX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第3455186号“安耐吉ENER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02149号“ENERGXPROX”商标(第7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6923号“ENER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02149号“ENERGXPROX”商标(第4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733185号“纽恩泰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核心显著部分、风格、指定商品或服务等方面不同,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调查,相关引证商标并未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已经对相关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依法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
一、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至2016年9月20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已丧失。
二、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以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325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573期《商标公告》),且该决定现已产生法律效力。
三、至本案审理终结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能用装置及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放大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EXERGY”及图形构成,其中字母组合为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的字母构成、排列及予以消费者的印象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源生产服务与商标局引证的所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所有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源生产领域的技术工程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研究和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EXERGY”及图形构成,其中字母组合为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的字母组合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排列及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方面较为接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产能用发动机、产能用涡轮发电机商品,第40类能源生产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产能用装置及设备以及第42类能源生产领域的技术工程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聪
苑雪梅
赵齐朝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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