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099542号“MOB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8 12: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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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099542号“MOB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734号
申请人因第16099542号“MOB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第6184837号“五度传媒mobile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驰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待该撤销案件得出结论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依法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打印件):百度百科关于埃克森美孚公司的介绍;相关排行榜;(2014)济民三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谷歌搜索结果页。
我委经审理查明:
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以商标撤三字【2016】第W012168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541期《商标公告》),且该决定现已产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刘聪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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