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59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19号
申请人因第20885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126667号“S-RIDERS及图”商标、第1877173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广泛宣传和使用,并获得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商标使用在企业办公场所、户外活动中的照片;2、申请商标宣传资料及视频截图;3、申请人签署的系列合同、协议及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整体可以区分,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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