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52940号“电脑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37号
申请人因第20652940号“电脑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使用宣传材料、专利及著作权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电脑鼠”使用在指定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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