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62642号“wang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34号
申请人因第20662642号“wa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399274号“WANG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05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图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碳化硅(研磨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磨利用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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