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58374号“本生和瓷BHCT 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963号
申请人因第20758374号“本生和瓷BHCT 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932379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本生和瓷BHCT 和”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4070号“和”商标、第3009650号“和”商标、第7767549号“和 元和集团yuanhe”商标、第6423122号“和”商标、第7317993号“天地人三和生態 和”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相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一般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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