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10498号“好身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954号
申请人因第20710498号“好身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且有固定含义,并非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仅由中文“好身板”构成,使用在“磁疗衣;药物用衣;红外线衣”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使用在“内衣;服装;妇女腹带;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衣;服装;妇女腹带;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磁疗衣;药物用衣;红外线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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