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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061356号“一村壹品”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37号
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苏一村一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14日对第7061356号“一村壹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村一品”是2006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农业部在全国推广的一项农业政策和政府工程的名称,类似于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而且更加具有政治性和政策性。被申请人将这一名称作为金融服务上的商标注册,易使公众误认为注册人在金融服务领域获得了国家“一村一品”政策的检验和授权,这将使国家在“一村一品”政策上的公信力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注册人在“一村一品”这项国家政策上获得了国家的特别授权,这是对国家公信力的滥用,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易产生负面作用,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党中央2006-2008年、2015-2017年党中央一号文件;农业部关于“一村一品”政策的执行情况。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08年11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0年8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0年8月6日。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一村一品”为一项农业政策和政府工程的名称,被某一市场主体独占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另外,”一村一品”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不相同或近似,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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