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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039544号“今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35号
申请人:魏俊超
被申请人:青岛小鸭水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7日对第13039544号“今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027797号“今顺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恶意串通商标代理人员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3年之久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今顺”也是申请人使用长达7年的商号。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争议商标、引证商标详细信息单;宣传使用证据;销售单据凭证、销售代理合同、代加工合同和租房协议;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单。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8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4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4年12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13年8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小汽车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4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4年12月20日。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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