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602143号“MARIELLA BURAN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50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02143号“MARIELLA BURAN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687号决定,于2017年06月0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3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中国大陆对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委托定牌生产合同及其附件、销售发票、商品照片、申请人MARIELLA BURANI品牌介绍、商标使用授权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1993年06月22日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在第25类核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经续展其有效期至2023年6月22日。
2016年8月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25类“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7年5月3日商标局作出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25类的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2013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7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委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4年5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4年5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后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委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证。具体评述如下: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申请人授权重庆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委托定牌生产合同及其附件使用商标非本案复审商标;销售发票未显示商标;商品照片无法确定形成时间;申请人MARIELLA BURANI品牌介绍为申请人自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撤销。
我委调取商标局阶段相关证据可知,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向我委提交的证据基本重合,故我委对该部分证据不再重复评述。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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