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113713号“patagon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78号
申请人因第18113713号“patagon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15304号“patagonia”商标、第12915303号“patagonia”商标经我委无效宣告程序,均已被宣告无效,现裁定已生效,无效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565期、1561期《商标公告》上。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张会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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