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201902号“芒果餐厅Mango Restaura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77号
申请人因第17201902号“芒果餐厅Mango Restaura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实际使用已被消费者所熟知,可以起到识别作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175759号“金芒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7309号“金芒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39370号“金芒果GOLDEN MAN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报送清单、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信息、企业信息、撤三决定书等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65期《商标公告》上。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已在医院、蒸汽浴室、美容院、理发店、园艺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64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二在印刷业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印刷业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芒果餐厅”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金芒果”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产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保健、医疗护理、疗养院、美容院、矿泉疗养、园艺、植物养护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院、保健、医疗护理、疗养院、美容院、矿泉疗养、园艺、植物养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产养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会
姚晓东
张 静
2017年12月21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