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61721号“一品尚汤 PURITY HEALTH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766号
申请人因第20861721号“一品尚汤 PURITY HEALTH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479939号“尚汤一品”商标、第5168661号“尚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如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公司简介及商标设计内涵;产品宣传及使用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玲
王珊
汤茜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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