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77159号“TRAINING MASK
V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765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7159号“TRAINING MASK V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并无含义,并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使用强化了其有别于使用在同类商品上其他商标的显著性。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法释义》对十一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相关页;包含申请人官方网站等内容的相关网页公证页;经公证的使用“TRAINING MASK面罩”作为关键词搜索页面;类似商标档案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TRAINING MASK VENT”构成,可译为“训练面具排气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有该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玲
王珊
汤茜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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