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037845号“秦汉老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75号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0日对第16037845号“秦汉老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14年10月22日,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晚于申请人成立日期,且其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同时构成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系复制、摹仿申请人具有独创性且在先使用的“秦汉老碗”商标。申请人曾在先注册第15644501号“秦汉老碗”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我委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加盟手册等证据;
2、申请人获奖证据;
3、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4、网络检索结果;
5、其它相关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